2005年7月1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钱塘江等省管河段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如何审批
    实施机关:省水利厅
    办理程序:
    1、受理
    在上述河段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,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(市、区)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其中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,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前提出申请;未列入基建计划的建设项目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前提出申请,由项目所在地县(市、区)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受理。
    2、审查决定
    浦阳江自安华水库大坝到临浦高田陈、东苕溪自青山水库大坝至德清大闸河段上修建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的,所在地县(市、区)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,并报上一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,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,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复审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意见。
    3、送达
    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决定作出后,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决定送达建设单位,同时抄告初审和复审部门。建设单位取得审查决定意见后,方可按照基建程序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。
    4、核定位置和界限
    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,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,其位置和界限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,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,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放样。